6月21日,张某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柞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是商洛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柞水县人民法院院长、四级高级法官雷勇担任审判长,柞水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一级检察官曹昌选出庭支持公诉,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
2016年7、8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在网上购买了逆变器、电容组件,后又自行在柞水县城五金商店购买了电瓶、细铁丝和塑料扎皮等,组装成“电猫”后,设置电网非法捕猎数日,未取得猎获物。2017年7月初,张某某再次使用“电猫”设置电网非法捕猎十余日,共猎杀野猪5头、小麂(俗称麂子)4只,并将部分猎物肉块予以出售。张某某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猎,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生态环境,对国家的野生动物生态资源造成民事侵权。公诉机关要求张某某承担非法捕猎刑事责任,并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要求其承担赔偿因其猎杀野生动物造成的经济损失的民事侵权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张某某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就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社会意义进行了阐述。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无异议,当庭表示同意进行赔偿,并对其破坏生态环境,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合议庭在合议后当庭宣判,张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的赃款,依法予以追缴;张某某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猎杀野生动物给国家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4500元。
该案是柞水县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例由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下一步,该院将继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在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支持和配合下,与检察机关共同全力推进公益诉讼工作,审理好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引导群众不断增强环保法治意识,合力营造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幸福家园,为建设小康美丽法治柞水作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