柞国土监字(2017)9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洪学:
2017年4月11日我局决定对你户非法占地建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17年4月10日,你户在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下梁镇沙坪社区七组王家沟口自家承包地内开始动工建房,至调查之日,房屋主体已建成,经2017年4月11日现场勘测,占耕地30平方米。经核查,该宗地符合柞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你户占地建房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柞水县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
4、柞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
5、违法现场照片等相关资料。
我局已于2017年7月5依法向你户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户在限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了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3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对非法建房占用的30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8元的罚款,共计54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对没收在非法占用的3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限你户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履行;对罚款54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限你户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户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87365.com或商洛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柞水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11月14日